山庄简史

山庄简史

人总是会步入死亡的,但是就必须死得其“所”!

在拉让江以内,我们詹姓同宗在 2002 年以前都没能在詹姓自家的陵园“安家落户”,而都是在别处安葬。导致孙辈不容易找到祖宗的“安居”点。

在砂拉越詹氏公会的感召下,公会多届委员就有了创立詹氏自家陵园的念头。但由于经济因素,看过多个地段都未能成功。不是地势太低就是价格太高,都没有成交。

1995 年我会民丹莪会员孝成宗亲时任我会副主席,也是民丹莪“福德陵园”的管理委员会成员之一。他对“陵园”经验丰富,发现民丹莪光坡有个地段适合发展作陵园用途,价格也适中(十五英亩售价马币十万元)。

于是公会委托仰宗亲和世江宗亲连同孝成宗亲前往该地段做实地考察。经研究和判断,地势等各方面都符合陵园条件,并被公认是一块风水宝地。

于是就成立了山庄小组以全权处理山庄事宜,成员包括:
顾问: 文光、廷来、世聚宗亲;
主任: 世琳、仰、长发、文友;
财政: 世猷;
总务: 孝成;
委员: 世江、仰德、勇运、则贤、开宙、世国

小组产生后,就着手进行筹款活动同时通过律师楼办理土地转让过名手续。但手续进行的同时问题就出现了,就是这份地契不能直接转让过名。

原因是,一开始我会以马币两万元向民丹莪的陈女士订购了该土地(世琳宗亲和世聚宗亲各出马币一万元),但在进行土地转让过名手续时才发现原土地所有人既陈女士的丈夫去世后,虽然妻儿自动成为了法定继承人,但并没有进行遗产继承过名手续。

更糟的状况是,他的儿子也是当然的土地继承人之一也去世了。所以该土地在法律程序上缺失了这两段转让过名的文件手续办理。这时部分山庄小组成员也因当时复杂的状况而却步了。

于是, 小组成员祇好去民丹莪、泗里街土地局及警局把相关问题弄清楚并逐一解决。此外, 还需要找社会名流来加以证明 (在这个过程中, 当时民丹莪的邦曼查吴明健给予了我们很大的帮助。

我们拉让江流域詹氏同宗能得到这块陵园宝地, 詹氏同宗得深深地感激吴明健先生)

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奔跑和努力, 问题终于都解决了。在 1996 年 8 月 8 日地契正式转让过名到砂罗越河间詹氏公会名下, 并由公会向有关当局申请将该农业用地改为“陵园”用地。

2002 年 11 月 27 日我会正式得到土地局回复的批文。全文如下:
Lot 200 Maradong L.D. 地契更改条件

我回应贵会关于上述事项的申请。

我乐意告知贵会, 土地局长已经同意将土地 Lot 200 Maradong L.D. 交还政府, 而 Lot 913 Block 6 Maradong L.D. 之土地所有权则由砂罗越河间詹氏公会所拥有, 以作为该公会所属墓地之用。此事项经“Memorandum of Surrender and Alternation of Land”手续, 并依下列条件进行:
• 土地更换费用(Premium): 无
• 每年地税: 微不足道
• 测量费: 由私人测量师估计
• 准备地契费: RM6.00
• 土地拥有年限: 99 年

条件:
1 此土地祇能根据泗里街省长批准的分割图进行墓地规划。
2 除非获得泗里街省长之书面批准, 此土地不得买卖。
3 在土地拥有年限内, 土地拥有者如遵守所规定的条件, 土地局长可以同样的期限更新地契。更新费用由土地所有人自行负责。更新的地契不得含有再更新的条例。如果土地局长认为该地已被滥用时, 可拒绝批准更新地契。
4 拒绝更新地契之事如发生, 可向州长上诉, 而州长的决定是最后的决定。
5 该地段必须保持清洁与美观。
6 在土地拥有年限内, 如政府要收回该土地作其他用途, 政府将不做任何赔偿。不过, 将墓圹移往他处的费用则由政府负责。
贵会请于此函日期始的 30 天之内, 以书信方式表示是否接受上述条件。如接受, 请前往本局办公室签署“Memorandum of Surrender and Alternation of Land”并缴交以下费用。

文件准备费 RM25.00
文件注册费 RM10.00
地税年费 RM 6.00

请将 Lot 200 Maradong L.D. 的地契及地税红簿交还本局。

陵园用地手续办好后, 公会同人就开始热烈进行捐款活动, 经过本会执委会执委们的努力, 一份完整的捐款名单出炉了(并刻文于石碑挂在山庄凉亭的墙上)。